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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20日 星期一   -

学会章程Constitutio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科普志愿服务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Voluntary Service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motion;(缩写:DVSASTP);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东莞市科普志愿服务协会由科学界、教育界、医学界、新闻界、文艺界及企业等有志于科普事业的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成,并经东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学术性、公益性、全市性科普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团结和动员全市的科普志愿人员,积极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对外交流,不断提高科普志愿者服务水平,努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促进科普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服务大众,服务社会,服务经济,促进全民科学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东莞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科普事业,团结一切热心从事科学技术文化传播的志愿服务人员,大力发展科普志愿服务队伍;

  (二) 加强科普志愿服务队伍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志愿服务人员的个人档案,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加强与外界的公关沟通,树立良好公众形象,增强协会的生命力和公信力;

  (三) 定期举行会员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增强会员服务意识,提高会员服务水平;

  (四) 组织会员开展和参与各类科普志愿服务活动,包括:科普讲座、报告、咨询、培训、展示、编撰和调研等;

  (五) 围绕科普工作特点和运作方式开展理论研究,促进科普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

  (六) 承担东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科协交办的任务,协助开展科普活动;

  (七) 鼓励会员参与科普资源(科普图书、挂图、动漫、音像、电子书)开发创作,编辑出版科普读物。

  (八) 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心声;

  (九) 组织开展域内外会际合作和科普志愿服务人员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 协助、指导各会员单位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本会章程,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凡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知识、技能、资源和精力且每年不少于48小时的个人志愿服务。

  (二) 单位会员:无偿为科普活动提供资源、人力、财力等支持并自愿加入协会的组织、团体、机构、事业单位、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四)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参与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会员会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1万千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1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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