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管理镇街管理企业管理

05月20日 星期一   -

学会章程Constitution
 中国电子学会章程
(经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电子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英文缩写为CIE。
第二条 中国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电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学会围绕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技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五)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展览。
(六)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技术标准。
(七)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和技术评价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等奖项评选。
(八)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1)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普通会员的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2)普通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3)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4)会士: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在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5)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科技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会员被撤销和注销登记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学会各类别、级别的会员由学会统一批准接纳、会籍由学会统一注册管理、会员证由学会统一制作发放、会费由学会统一规定收取。学会亦可委托分会、地方学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定。
(九)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或名誉称号。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外活动须使用民政部批准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学会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由单位会员担任,其代表即为理事或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数量分别不超过理事和常务理事人数的1/4。
第二十八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监事长领导下,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依照学会章程、业务范围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三)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及其成员是否有损害学会声誉、利益的行为;
(四)监督学会财务状况;
(五)对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八)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理事或监事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单位推荐的理事或监事,由原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个人担任理事、监事的,应当辞去相应职务。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可增补部分理事或监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或监事总数的20%。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学会会徽由象征脉冲波和电子轨道的抽象图形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18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使用协议 |版权隐私 |意见反馈

Copyright 2008 dgkp.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承办 粤ICP备09028157 莞公安备4419003009506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新芬路38号东莞科学馆九楼(523007)
客服咨询:22119703 22119680 传真:0769-22119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