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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2日 星期四   -

测试企业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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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认证:未认证

服务地区:广东省 > 东莞市 > 南城区

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协
电  话:15812830775
手  机:1581230775
邮  箱:122696011@qq.com
地  址:广东省 > 东莞市 > 南城区宏图路高盛科技大厦

服务简介
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都是专业性服务。在现代社会中,这些服务的提供可以来自三个方面,即由营利性的私人企业使用私人资源提供的私人服务;由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使用社会资源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由公共组织机构使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提供的公共服务。可见,判断一种服务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关键在于其提供方以及其所使用的权力与资源的性质。所以,现代社会中的所谓公共服务就是指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民(及其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等)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例如,教育服务本身只是特定专业性服务,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才是公共服务,而为了个人牟利使用私人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或私立教育是营利性的私人服务,而非营利社会组织使用来自捐赠等渠道的社会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或所办的公益性学校则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所以,不应将教育等专业性服务本身笼统地看作是公共服务或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服务。虽同是教育服务,但这三种不同类型服务的性质是不同的:公共服务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公共关系;私人服务体现的是以货币可支付能力为前提的私人牟利追求与消费者之间的市场关系;而社会公益性服务则体现的是部分社会成员的善意与志愿精神同特定社会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相一致,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
科技服务
  • 【专利维权保护】专利侵权调查与取证2015-03-27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当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行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证据,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二、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
          三、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采取相应对策:

           (一)应采取坚决制止该侵权行为的措施,并根据掌握的证据计算出的利益损失程度;
           (二)可通过把侵权行为转化许可实施协议。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在专利侵权调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委托律师进行专业取证,也可以聘请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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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误区2015-03-27

     1、认为专利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导致申请专利时仅仅提供一件产品,或者要求每件产品申请一件专利。 

          申请专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专利技术的垄断权力。所以申请专利时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就成了重中之重。但是,不少人认为专利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导致申请专利时仅仅提供一件产品,或者要求每种产品申请一个专利。这就必然会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使侵权人比较容易避开专利的保护范围。
          事实上,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是对产品或方法的抽象概括。要想争取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就要求在专利申请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抽象概括,得到较宽范围的技术方案;或者对一些类同的方案进行概括,找出其共通性,这样就可能把同类型的技术方案都涵盖在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当然,专利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对企业来讲,要委托专业且责任感强的代理人或专利律师。

     

           2、他人已有专利,我就不能再申请专利了。

           现实工作生活中,我们发现可以讲一件产品改造更好时,常因为他人的产品已申请专利就打消了继续改造的想法,导致自己错过了好的发展机会。实际上,专利制度从根本上讲是鼓励发明创造的制度,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是完全符合专利制度的宗旨的。

    只要对他人的专利的改进达到专利法上“创造性”的标准,就会被授予专利权。虽然自己的专利被授权后如果实施该专利仍会侵犯原专利权人的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形是可以申请强制许可的。因此,改进他人的专利如果运用得当,甚至会成为企业竞争的有效手段。

     

           3、担心申请专利泄密或者认为专利保护是万能的。 
          一些企业担心,如果申请专利,就必须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内容公开,这样竞争对手就可以通过专利公告了解到自己的技术秘密,因而不愿意申请;或者认为只要申请了专利,自己的产品就一定能得到保护。实际上这两种认识都存在不足。是否申请专利主要根据技术方案的特点来决定。

    一经销售或许诺销售其技术秘密就会暴露产品,产品一旦投放市场其技术就容易被发现,不申请专利的技术同样会在产品流通过程中被别人发现或模仿,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反向工程研发出相同的技术产品,尤其是企业没有事先申请专利,连最起码的诉讼权利都没有,甚至还会出现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专利而被迫受制于对方。


    对于产品销售后他人不容易掌握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容易模仿或通过反向工程研发出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产品,综合考虑当前维权成本过高等因素,企业可优先考虑通过商业秘密等手段进行保护。


           二、专利保护的误区 

           1、他人向己方主张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但该专利在行业内是公知的技术,大家都如此应用,所以不予理会。

           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专利权人早已申请了专利,之后本行业内很多人采用此专利技术,但专利权人此前怠于维权。二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技术已公开后才申请的专利(限于篇幅,不再讨论发明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区别)。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本行业内的“大家”都在侵权,只不过因为以前专利权人没有主张权利而已。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己方可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但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及其证明效力。
     

          2、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权时拿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实践中不少人判断对方是否侵犯己方的专利权,及己方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时,往往会说:两种产品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不可能侵权,或者是两种产品是完全相同,因此一定侵权等等。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明显错误的。如前文所述,专利是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能是很多同类产品的概括,因此仅仅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和可能侵权的产品进行对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确的做法是拿专利文献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对比,如果涉嫌侵权的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含等同技术特征),即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3、认为自己生产(或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产品(或方法)是根据自有专利(或其他专利权人许可己方)生产就认为不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如前文所述,可以在他人的专利基础上进行改进并申请专利。实践中常有人为了达到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目的,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后申请专利,或者研发一项与他人专利相类似的专利,然后根据自己的专利申请产品。就认为万事大吉,不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了。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遇到此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原专利权人进行协商,争取双方相互许可使用对方的专利。如果无法与原专利权人协商一致,则可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要求对方许可自己使用其专利技术。

           上述问题是笔者个人遇到较多且有一定代表性的误区,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认识上的不足。总之,专利申请及保护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企业遇到类似问题应咨询专业、负责的代理公司或具备专利知识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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